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於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證明力進行審查核實。
第壹百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偵查犯罪,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