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建立健全行政處罰監督制度,加強日常監督。同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處罰檔案,妥善保管相關資料;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中也有關於銷毀物品的相關規定。經原決定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沒收、追繳的財物,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屬於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沒有侵權人的,按照規定登記上繳國庫,或者依法變賣、拍賣後上繳國庫;違禁物品、無價值物品或價值輕微無法出售或拍賣的物品,統壹登記後銷毀;無法出售或者拍賣的危險物品,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部門銷毀或者交由相關生產企業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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