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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延期壹個月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壹般在30天內處理治安案件;案情復雜或者重大的,時限為60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予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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