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第47條
公安機關對群眾舉報、控告、舉報、上繳或者違法嫌疑人自首的案件,以及其他行政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作出登記記錄,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