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八條調查結束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