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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從舊到輕的原則

法律分析:給予較輕處罰,除非犯罪化(犯罪化除外)、減輕處罰或有利於行為人的規定外,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它是在法定刑種和幅度內,對犯罪嫌疑人或違法者適用較輕刑種或較小幅度的司法或行政機關。從輕處罰既適用於行政處罰,也適用於行政處分。但必須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適用違法行為發生時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但是,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或者廢止,新的規定較輕或者不認為違法的,適用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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