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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放棄聽證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行政處罰放棄聽證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也可以放棄聽證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壹)罰款數額較大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沒收非法財物價值較大的;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

(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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