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行政處罰程序》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壹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件特別復雜,延期後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辦案過程中的聽證、公告、評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案件特別復雜,延期後不能作出決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辦案過程中的聽證、公告、評議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辦案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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