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的,除依法應當退還的以外,應當予以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獲得的金錢。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