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中應當公示的信息包括: (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姓名、地址;(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