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前,不需要責令改正。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可以改正的,行政機關可以責令其在處罰前改正;無法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可以適用其他行政處罰措施。並且責令改正的處罰可以發生在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的時候,不需要事先糾正。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