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的範圍;
(二)使用或者損毀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法定查封、扣押期間未作出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存款或者匯款的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