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發現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有遺漏的,應當以補正的形式送達當事人,補正的是同壹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認定為同壹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以補正書的形式送達,則屬於新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享有新的救濟權利。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應當重新告知。
依據:關於當事人能否就行政機關作出的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電話答復——行政法院[2000]第15號,2000年11.05。
在這兩種情況下,訴訟時效都應當按照補正的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