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過刑相當,是指給予壹個人的處罰程度要與他所犯過錯的大小相稱,既不能對犯有較輕違法行為的人從輕處罰,也不能對犯有較重違法行為的人從輕處罰,這樣違法行為才能得到追究。
二是有利於執法標準的統壹。
在以往的立法中,對於違法行為規定何種行政處罰往往沒有詳細的規定,容易導致執法過程中標準不壹致。對於同壹違法行為,處罰的種類可能不同,有的更嚴,有的更寬,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在《行政復議法》的立法過程中,我們就註意到了這個問題,規定了不同類型行政處罰的梯度,有利於執法標準的統壹,維護法律的尊嚴和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