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這種情況下,學校行政部門有權要求賠償。王私自用電爐做飯時不慎著火,造成部分公私財產損失,學校行政部有權依據學校相關規定對王進行行政處罰,並要求王賠償所造成的損失。這種賠償是民事的。
3.撤銷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壹條規定,行政行為的撤銷,可以由作出該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依法實施。因此,本案中,教委不應撤銷學校作出的“行政處罰”,因為教委不是學校行政管理部門的上級機關。學校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法定程序撤銷其作出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