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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調整的對象是

法律分析:行政法的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所謂行政關系,是指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行政法律監督主體之間的各種關系,以及行政主體內部行使行政職能、接受行政法律監督時的各種關系。行政關系以行政職權為中心,只有與行使行政職權直接或間接相關的社會關系才是行政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按照以下程序進行:1。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2.聽證會應公開舉行。但是,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事項,聽證可以不公開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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