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包括行政強制法和行政處罰法。其中,《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臨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臨時控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壹條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為已經規定了行政處罰,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作出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法規可以為實施法律補充行政處罰。擬增加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