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構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其特征是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讓性、主體權利和義務的對應性和不對等性、國家權力的有限性和不可還原性等。
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行政主體壹般指享有和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如行政機關;行政相對人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所指向的客體。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