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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對等的。

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是“平等下的不平等”

第壹,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並不完全相同。

二、雙方的權利義務數量不能相等,壹方擁有另壹方所沒有的權利義務。

特點:

1.行政法律關系的壹方必須是行政機關或在法律授權下行使行政職能的社會組織。

2.行政法律關系的成立往往基於行政機關的單方行為。

3.壹方的行政機關作為主體,可以直接運用國家強制力強制另壹方履行義務或接受制度。

4.主體之間的糾紛通常通過壹定的行政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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