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當壹部分主體是國家機關,擁有並行使國家權力。這些權力是全體人民賦予的,受到憲法、憲法原則、法律和法規的限制和制約。同時,國家權力與個人的私權完全不同,不能由壹個掌握這種權力的國家機關任意處罰。這壹特征決定了這壹權力是擁有這壹權力的國家機關的責任或義務。這就是“權利義務的重合”。由於國家權力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不能自由處分,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在許多權利義務問題上通常不能超越法律上的相互自由約定,只能根據已有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規定嚴格行使或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
上一篇:刑事案件中悔罪的表現是什麽?下一篇:虛假承諾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