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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許可制和備案制有什麽區別?

行政許可制度和備案制度都是由政府機構辦理的,但在職能性質上有所不同,其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不特定的普通人負有不作為的義務,在壹定條件下,對特定對象解除禁止,允許其作為的行政活動。備案只是在國家行政機關提交相關資料,並沒有經過審批。

2,角色不同。行政機關批準的行政許可;備案只是為了補充完善資料。

3.應用要求。行政許可的要求非常嚴格,需要通過資質審批來完成;備案相對寬松,只需要相關資料即可。

4、落實項目。領取行政許可後,可以開展許可範圍內的所有項目;相對於行政許可,可以進行備案的項目要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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