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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違法批地,村民是否有權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審批違法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但如果這種行為已經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權益,公民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滿,可以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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