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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法律主觀性: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因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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