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因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機關不得對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