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沒有行政拘留人員逃避處罰的規定。但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行為人的逃逸應視為時效中斷。找到被處罰人後,可以直接執行拘留。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對於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捆綁警械。被判處行政拘留的人在異地被逮捕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在異地執行的,經負責異地拘留的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異地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的人數不得少於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執法人員應當文明執法,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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