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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符合查封條件的可以進行查封。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處以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理,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十條。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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