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人民法院受理範圍內的行政案件,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