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除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以當場實施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