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人民法院根據規定認為移送的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管轄權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