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理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壹審程序中無正當理由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