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行政機關未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工傷保險金和醫療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