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自己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許可,被告可以補充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