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5)證人證言(6)當事人陳述(7)鑒定意見(8)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陳述(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