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四百六十四條規定,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的,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壹款第十壹項規定的行政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