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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協議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行政協議不是具體行政行為,而是雙方當事人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特殊性在於,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對方當事人協商,雙方協商壹致後才能實施相應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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