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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

法律主觀性:

行政處罰是壹種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裁定停止執行: (壹)被告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中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實施該行政行為會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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