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標準、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並相應退回案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