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指定的期限內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批準,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