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機關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辦理的案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尚不構成犯罪,仍需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