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1,侵權的對象是國家信用卡管理系統。
2.客觀來說,是壹種妨礙信用卡管理的行為。
是否構成犯罪,要區別對待,也就是看他盜用銀行卡的目的和辦理銀行卡後采取的行為。如果辦理銀行卡的目的是詐騙公私財物,且存在獲取金融的事實,則構成金融詐騙罪,應追究法律責任。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