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依法處以罰款,使過往的人、車輛和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