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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簽勞動合同的內容怎麽寫?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其他法定、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任何壹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並及時與對方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2.續簽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發生重大變化的,雙方應當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條款變化不大的,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明確勞動合同的延長期限和其他需要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3.勞動合同續訂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續訂協議(附原勞動合同)壹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鑒定機構鑒定,並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續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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