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關於繼承的解釋》第1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身體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開始。宣告死亡的,以依照民法典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的死亡日期為繼承開始的時間。
《民法典》第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視為死亡日期;因下落不明的事故被宣告死亡的,以事故發生之日為死亡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