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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產權調換選擇的有關規定

法律解析:因征收需要搬遷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產權交付前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壹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因征收舊城區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調換改建區房屋產權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區或者附近區域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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