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拘留所條例》第十二條,拘留所發現被拘留人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決定;對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不應當拘留的,看守所不予接收拘留,並通知拘留決定機關。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條:被拘留人拘留期滿,拘留所應當按時釋放被拘留人,出具解除拘留證明,並返還代為保管的財物。
《拘留所條例》第三十二條執行拘留的時間以日計算,從拘留之日起至第二日止,為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