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十七條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教育制度。學制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辦學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和培養目標,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公共學前教育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