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違反法律的學生,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批評教育可以采取口頭批評和通報批評的形式。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法律依據:
《學生紀律處分條例》第九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公安、司法部門處罰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壹)被處以治安警告、治安罰款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拘留。
(二)被處以治安行政拘留的,視情節輕重、性質惡劣程度拘留或開除學籍。
(三)因違法犯罪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緩刑。
(四)違反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處罰,被學校開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