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16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保險人應當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施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被侵權人人身傷亡需要支付施救、喪葬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