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協議應當載明雙方的基本信息;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以及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也可以約定,畢業生未取得畢業證、學位證的,協議無效。在商定的協議結束時,雙方應簽字或蓋章。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