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9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200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由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