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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校期間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法律分析:1。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

2.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業;

4.按規定繳納學費及相關費用,履行相應的獲得貸款和助學金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

(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

(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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